第一条介绍信是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等派出人员持有的凭证。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校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编号、登记、发放、销毁。各单位(部门)要有专人分管,介绍信薄不得丢失,使用完后将存根退学校办公室保存,定期统一销毁。
第三条开具校党政介绍信应履行审批手续。联系一般性工作事项,需经学校办公室领导签批,涉及学校的重要事务需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
第四条填写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前往的单位(部门)名称、联系具体事宜、开信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应与存根内容一致。书写要工整,不得涂改。印章管理人员应在检查核对无误后用印。
第五条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第六条介绍信开出后未使用的,应退还管理人员,与原存根一起保存。介绍信持有人若将介绍信丢失,应及时报告,以防冒名顶替。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