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学校办公室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有效实行决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武汉工程大学工作规则》、《武汉工程大学校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是校党委、校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要在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履行学校领导班子参谋、部门工作协调、党务信息调研、校务督查督办、学校公文处理、学校公务接待、综合事务管理、国内外校际合作与交流等重要工作职能。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于职责交叉的工作,各方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对本规则中未明确界定的事项,各方要充分交换意见,协商处理。
第五条会议过程中涉及学校秘密或组织机密时,应按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和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办理,切实保守秘密。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学校办公室正、副主任、三级单位负责人。会议秘书由秘书二岗担任。
第七条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学校重要指示和落实学校具体工作。
2.讨论并审定学校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废止。
3.研究、讨论学校办公室在安全稳定、部门工作协调、党务信息调研、校务督查督办、学校公文处理、学校公务接待、综合事务管理、国内外校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办公室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人员调整、办公室机构调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等重大事项。
5.审定学校办公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6.听取并审议学校办公室工作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
7.讨论学校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相关事宜。
8.研究学校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经费调整和经费决算工作。
9.商议学校办公室经费支出。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的召开
1.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定在学校办公室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会议前,特殊情况可延期、提前或增加举行。
2.主任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主持。如主任因公外出,可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主任汇报。
3.到会人员达到应参加人员的四分之三,主任办公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需要,可请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
4.会议时间、议题、日程由主任办公会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议事程序
1.主任办公会应按预定程序议事,如无特殊情况,应避免临时变动议题。
2.对于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各岗位提出申请议题,经分管主任同意或直接由主任、副主任提出议题后告知秘书二岗,秘书二岗负责汇总办公室各岗位申请议题,提前三天书面报告主任,主任确定办公会议题后,由秘书二岗负责准备办公会议召开事宜(包括会议材料准备,与会人通知,时间、地点选择,会议纪要整理、上报、上网等)。
3.有关办公室的与会人员只需在限时内对材料或方案作简要说明。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
4.主持人适时对会议讨论情况做出归纳。可以做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进行表决。
第十条决议发布及执行
1.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简报由秘书二岗草拟,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主任因公出差时,可委托副主任签发。不涉及内部机密的信息可在学校内部网发布。
2.会议决定事项应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各三级单位、办公室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如果确需改变,应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第十一条审议干部聘任、人事安排和奖惩等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或与会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时,该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必要时,须将意见或建议告知主持人。
2.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提高会议效率,除经主持人同意临时处理紧急、特别重要的事务外,会议期间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3.决策性会议做出决定后,各与会者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4.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秘书一岗负责。
第十四条主任办公会结束后,会议秘书应在3日内整理出会议简报,按照发送范围送到指定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