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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管理办法
2011-08-29 15:38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发[2007]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行为,维护学校公共财产,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场所(馆)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要场所,必须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坚持保障成本、体现效益、有偿服务、开源节流、互惠互利的原则,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维护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租借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按照开放办学的理念,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提供对外租借校内场所(馆)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内主要指教室(含多媒体教室)、会议室(含校、院(部)两级)、计算机机房(含公共机房和学院机房)、图书馆室内场所、大学生活动场所、室内体育运动场馆、教工俱乐部、老干部活动室等场所,室外主要指校园主要干道、广场、室外体育运动场等场所。

第五条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原则上要有利于师生的学习与生活,对象主要指来我校开展商业性、非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的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主管部门要有责任意识,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效。

第七条根据校内场所(馆)的用途,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场所(馆)的管理职权如下:

1.教务处、研究生处、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院及其它学院(部)分别负责对所管辖教室、计算机机房、会议室等对外租借。

2.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对外租借,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操作设备。

3.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大厅及相关场所的对外租借。

4.保卫处负责校园主要干道、广场的对外租借。做好所有租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5.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老干部活动室等所管辖场所的对外租借。

6.体育部、工会负责所管辖场馆(所)的对外租借。

7.校团委负责大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等所管辖场所对外租借,并安排专业人员操作设备。

8.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所有对外租借场馆(所)的备案。负责所管辖会议室的对外租借。

9.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外租借场(馆)的水电、卫生保障,加强对所管辖场所(馆)基本设施检查。场所(馆)设施损坏或破损的,及时向管辖部门报告。

10.宣传部负责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悬挂横(条)幅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为便于统筹安排,租借方应在拟租借时间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长期租用或必要时管辖部门应与租借方签订租借合同。

第九条租借方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租借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印制,见附件一),写明租借事由、用途、时间、场所(馆)要求,做出租借承诺,递交拟租场所(馆)的管辖部门。

第十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由所管辖部门审批,对租借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仔细审查,提出可否安排意见,如可安排,根据《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核准收费额度。

第十一条租借方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租借费用,计划财务处在申请表上加盖收费专用印章。长期租借可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租借方按规定缴费后,场所(馆)管辖部门须在租借具体时间前2个工作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视为有效租借申请,由学校办公室下达租借任务通知单(见附件三)。租借任务通知单由租借方分别送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租借场所(馆)管辖部门,租用多媒体教室的加送网络信息中心,相关单位(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按时提供租借服务。

第五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校内场所(馆)收费构成主要包括场所(馆)成本及效益两部分,成本包括建设、运行、维护成本费,设备、设施折旧费,卫生费以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适当收取一定的效益费。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是参照国家及有关规定制订的,采取租借方自愿原则,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长期租用校内场所(馆)按签订的租借合同价格收费。

第十六条学校共建单位、友好单位租借校内场所(馆),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可酌情减免租借费用。

第十七条租借方需按场所(馆)租借费用50%的标准向场所管辖部门交纳保证金,租借行为结束后,经检查,所借场所(馆)设备、设施完好,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费用除内部收费立项外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费,建立专项账号,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租借方更改使用时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借场所(馆)管辖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时学校将给予调整。无法调整或租借单位因故放弃使用,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1月、7月结算校内场所(馆)租借收费,按一定比例划拨相关部门。其中后勤服务总公司20%,用于支付水电维持费、卫生费和管理费;主管部门30%,用于支付管理费和维护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所有。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租借方不得利用租借场所(馆)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的活动。如有必要,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租借方若使用事实与申请时登记内容不符、将场馆(所)转租他人(或单位)使用等,学校将终止租借,已缴租借费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因使用不当造成租借场所(馆)设备、设施损坏,由租借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场所(馆)管辖部门确定,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赔偿的,场所(馆)管辖部门要求租借方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租借方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周围正常教学活动、学生自习和教师办公。凡对周围正常教学和工作造成影响或他人提出意见的,管辖部门应及时干预。

第二十五条校内场所(馆)管辖部门要加强对外租借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安排专人管理和监控,确保租借场所(馆)在租借期的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应租借程序、私自、擅自租借校内场所(馆)的,一经查实,除补交租借费外,还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校内场所(馆)租借期间,管辖部门要负责租借场所(馆)设备(设施)的完好,造成设备(设施)损坏者,管辖部门负责要求租借方赔偿。

第二十七条校内场所(馆)管辖部门应建立租借方诚信档案,作为租借方的资质或审批依据,约束和规范租借方的租借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对外租借校内场所(馆)行为中收取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情节的,交校纪委监察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校内场所(馆)的租借,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审批表

附件2: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收费标准

附件3:武汉工程大学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任务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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