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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2011-08-29 15:41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党[2007]33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观念,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制度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内外有别,积极防范,确保机密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按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配合,万无一失。

第四条在校党委领导下,设立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领导兼任。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兼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机关党、政、群各部门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保密员。

第六条校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和法令;制定全校保密工作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校保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保密干部。编写宣传教育提纲和保密干部培训教材。

(四)组织全校性保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五)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分析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划分保密范围,明确核心秘密与非核心秘密的界限,指导保密工作全面开展。

(六)认真追查重大失泄密事件。查清事实,吸取教训,教育群众。对失泄密情节严重者,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行政部门或纪检部门予以政纪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协调和指导机要、通信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促进保密通信事业的发展。

(八)协调解决学校各部门之间保密工作遇到的问题,做到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确保安全。

(九)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保密的基本范围

(一)凡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各项秘密事项。

(二)校党委、校行政召开的各种会议需要保密的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和领导讲话、发言等。

(三)党委组织、宣传、纪检和统战部门的秘密事项和人事、外事、武装、保卫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科研中需要保密的项目,国家批准的发明和专利,科技和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划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图纸、密码电报和内部刊物。

(六)本校形成的划密文件、资料、党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科技档案、各种规划、计划、预决算和一切需要保密的内部简报、报告、信函、纪要、会议记录、涉密的工作笔记本。

(七)政治事故及各类案件的调查。

(八)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密级的划分

党和国家的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指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指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会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是指党和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遭受局部损害。

具体项目密级的确定,由主办单位在承办时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凡划定为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在相应文件、资料或图纸、表格的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安样;不够划密又不能公开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或“用后收回”字样。

第十条由于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密级时,由原确定部门决定予以升密、降密或解密。一般情况下变更密级的工作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第十一条秘密、机密、绝密文电、档案、资料等收发、打印、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对接触秘密文电、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机要人员条件,经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任用,并加强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校保密委员会和各级部门应于每年“五一”、“十一”或放假前,认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保密工作经验;如发生失泄密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认真查处。

第十四条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还应承担领导责任。对直接、间接地向外国人或敌特提供、泄露、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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