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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2011-08-29 15:42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武化政办字[2004]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学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教育部《教育统计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各单位统计信息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学校秘密。

第六条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并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错报、漏报、瞒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二章 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七条学校统计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一名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承担本部门的信息统计工作。综合统计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是学校各项统计数据的归口部门、权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不断完善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队伍,对全校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负责收集各类相关数据,定期汇总,分析整理、编印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负责提供或审定各类对外统计报表或数据。

六、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

第九条各单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办公室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

二、定期更新统计数据,并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更新过的统计信息。

三、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归口管理本单位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十条各单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职责分工:

一、本、专科生招生、毕业分配、学籍管理、专业设置及学生来源情况等方面数据分别由教务处、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二、函授、脱产等成人教育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三、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和指导老师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处负责提供或填轰报。

四、高职学生(包括其它校区)的招生、专业设置、资产、图书、校舍等方面的相关数据,由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和填报。

五、教职工各方面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六、各类学生、教职工的政治情况,组织机构、民主党派情况,由组织部、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七、学生的变动情况、年龄情况、奖学金情况等相关数据,由学生处负责提供和填报。

八、学生团员情况、教职工团员情况由团委负责提供和填报。

九、土地、资产、设备、房舍等情况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供和填报。

十、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财务数据由计划财务处提供和填报。

十一、科研情况、产业情况等由科技处提供或填报。

十二、图书资料等情况由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三、各院(部)要协助学校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十四、其他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学校统计调查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信息是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限期已到,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统计工作有制度可依。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学校办公室定期编印《统计快报》,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有关学校综合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填写,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各职能部门的专项报表(如基建报表、财务报表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学校办公室审定和学校领导批准,单独上报;同时分别在学校办公室和档案馆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独立学院报表由独立学院填报,经学校办公室审定和学校领导批准后单独上报;同时分别要在学校办公室和档案馆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各级领导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到学校整体状况的介绍,一律采用学校办公室审定的数据。

第十八条凡属于学校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统计信息人员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与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及时提供统计咨询、统计监督,写出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下发的《武汉化工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武化政办字[1999]17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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