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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11-08-29 15:42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党[200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和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将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照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单位和校领导批转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其工作职责独立负责纪检监察的有关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关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学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接待,记录信访人的应当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学校各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决定。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学校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访人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办公室决定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学校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按照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发现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学校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和被投诉较多的部门;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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