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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党政公文处理规定
2011-08-29 15:43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武化党字[200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党政公文,是我校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党政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做到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主管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我校党政公文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用于对学校的某些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下级机关应当遵守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

(三)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重要的交办事项的处理结果。

(六)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或同级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附注、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我校只有校党政可以使用印有“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和“武汉工程大学文件”文件名称的公文纸行文,校内除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以外,其他单位均不得使用印有“××文件”文件名称的公文纸行文,有重要事项确需行文的;公文眉首只能使用套红居中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的信笺纸。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凡标识秘密等级而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三)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我校校级公文发文代字为校党、校发,分别代表校党委、校行政以及校党委和行政联合发文。此外还有校教、校人、校研、校科技、校招毕、校学、校财、校审、校监、校图、校网、校保卫、校基建、校资后、校物供、校外、校学报、校成教等分别代表学校对某一方面工作的专门行文。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代字为校纪,校工会发文代字为校工,校团委发文代字为校团,武汉工程大学校友总会发文代字为校友,学校办公室发文代字为校办发。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部门的发文字号。校级公文编号归口学校办公室。校内各单位自行发文不得以“校”字起首。

(四)签发人 上行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合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1.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下发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公文用“印发”;下发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

(六)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七)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八)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九)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

(十)成文日期 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主;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写明年、月、日(“零”写为“O”),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十一)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正文同处一面但不得压正文。

(十二)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三)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四)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五)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规格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MM,宽210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学校党政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武汉工程大学文件》用于校党委、校行政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部门的重要报告,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部门;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部门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政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部门之间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组织、党的组织与其他同级组织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由主送部门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分开,公文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负责者个人。未经校党政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校党政向上级党政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十六条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学校名义起草的公文以及向学校呈送的请示、报告,一般须经单位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公文,还应送有关部门会签后,方可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呈送学校领导阅批。对不按程序处理的公文,学校办公室可不予办理;对未经学校办公室办理的公文,校领导可不予阅批。

第十七条在校党政公文中,实行文件、函件分开,控制发文规格,严格公文使用范围。凡就具体事项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通报)具体事项等,一律使用“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武汉工程大学”函件。“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武汉工程大学”函件眉头上“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武汉工程大学”套红居中,函件的发文字号标注于信笺纸“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武汉工程大学”名称的右下方。

第五章 公文草拟

第十八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九)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九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负责人亲自起草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凡全校性重要文稿,由有关部门拟搞,学校办公室审核;凡各项业务工作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拟稿。文稿第一页必须使用武汉工程大学文件拟稿签;草拟公文尽量为打印件,文稿应整洁,条理清楚,材料准确,文字要简明。草拟修改批阅公文用笔应符合公文归档要求,应如实保留修改的痕迹。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学校办公室可退回拟稿单位修改或重写。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送负责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保证公文的质量,以保证文件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公文审核的内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

(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五)呈批手续是否齐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决定使用何种发文代字。

第二十一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二条己经负责人审批过的文稿,在下发印制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负责人复审。

第二十三条以学校名义编号发出的公文,一校由文件拟稿者校对,二校、三校由学校办公室校对,校对完毕后,校对人在公文处理单上签名后方可正式缮印。

第七章 公文的签发

第二十四条公文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交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部门的负责人会签。负责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 秘书人员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负责人批示。

(四)批办 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请主管负责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 秘书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负责人批示将公文送有关负责人和部门。

(六)传阅 秘书人员根据负责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负责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秘书人员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负责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 秘书人员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 党政公文由学校文印室负责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负责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政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管理。有关人员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九条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要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公开发布党政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复制上级组织有关秘密公文,须经发文组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明确翻印组织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汇编上级组织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组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职机要工作人员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专职机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五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六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九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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