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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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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工作规则
2011-08-29 15:44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党[200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学,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努力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要进一步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七条校领导副职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受学校统一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在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单位、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单位、部门协调,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单位、部门需要向学校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和学校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学校视情况召开全校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代表大会由学校党员代表组成。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一届党委、纪委工作;

(二)确立今后一段时期学校建设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举行一次,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等;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并通过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实施情况;

(五)其他由教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教代会一般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或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委员组成。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研究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校园和谐文化建设、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学校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党委向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七)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认为应由全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同志列席全委会,也可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全委会要在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常委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教学各院(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全委会决议的措施;

(三)审定报送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方案;

(五)研究决定加强校园和谐文化建设、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方案;

(六)研究决定全校处级和党群部门科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组成人员;统一规划党政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监督、轮岗和交流,决定全校处级及党群部门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中科级干部任免。

(七)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研究确定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后勤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原则及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机关部处、院(部)、直属单位的设置和调整、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审批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成员改选结果。

(九)研究决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决定统一战线、老干部、知识分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审定学校党内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止;

(十二)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和报送上级表彰的人选;按规定权限研究决定对犯错误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十三)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预算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费支出;

(十四)处理学校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党委书记认为应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开会。讨论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常委会要在与会同志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应暂缓作出决定。有意见分歧又急需作出决定时,应实行表决,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在与会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教学各院(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以学校名义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止;

(二)审定专业设置和调整计划,重点学科、重点课程、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研究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学年招生计划,研究学生就业工作;

(四)审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协议和合同;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审定预算外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开支项目;

(六)审定重大科学研究、科技开发项目。审定校办产业规划;

(七)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调整的方案以及调入和调出学校的人员等人事工作;

(八)研究学生管理、治安保卫、军事训练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后勤保障、医疗保健、社区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校级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人选;决定聘请名誉教授的名单;决定以校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按规定的权限讨论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行政处分;

(十)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行政活动的安排;

(十一)听取机关部处、院(部)、直属单位专题工作汇报;

(十二)研究董事会、校友会工作以及重要外事工作;

(十三)研究决定行政部门科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以及行政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

(十四)研究审计、监察工作;

(十五)研究资产和实验室管理、网络建设等工作;

(十六)校长认为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问题。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组织召开,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在与会同志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中层干部会议由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同志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总结和部署学校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学校重要工作情况。

学校中层干部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专题会议由校领导或校领导委托学校办公室召集,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学校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单位、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坚持会议从简原则,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端正会风。严格会议请假制度,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缺席或擅自顶替参会。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时间提前进入会场,关闭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会议开始后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或走动,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与会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议材料,不得外传。

第二十一条拟提交全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拟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和校长确定。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部门需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学校办公室;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方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议题中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凡需党委常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部门在报告材料上应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单位、部门应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协调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报告材料上签名。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校领导或校领导委托学校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

提交会议研究的报告材料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应于会议前3个工作日送学校办公室,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部门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授权本单位、部门其他人员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人参加会议。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单位、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说明解释。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单位、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五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由学校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重要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党委常委会议纪要,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签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和校长联合签发;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上级单位通过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商洽拟在我校召开会议,有关单位、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学校办公室。需校领导成员出席、学校解决经费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报告备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或承办的各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均应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大型活动(会议)申报表》(见附件一)。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会议)前7个工作日将《登记表》报送学校办公室,特别重大的活动须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

第二十八条学校办公室在校领导作出批示意见后在活动前3个工作日将活动、会议批准情况及拟出席活动的校领导名单通知组织者,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凡未按本规定要求报告登记的,学校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二十九条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会议),邀请单位应在报送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及代拟的领导讲话送审稿。重大活动(会议)举办的时间、地点、出席的学校领导有变更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组织团体外出参观、考察等,需要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备案,报告必须对外出行程、人员、负责人进行说明,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校起程。返回学校时须告知学校办公室。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团体外出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畅通工作渠道,凡学校各单位、部门提交的公文必须打印成文(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加盖单位、部门公章,送交学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校领导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倒流件”。凡请示学校的公文,一律由学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上报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给领导个人,不得多头呈送。

第三十四条对请示学校的事项,校领导阅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明确批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签署姓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部门请示学校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实不能按期答复应作说明。需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学校办公室应按规定答复。

第三十六条对上报、下发的公文要严格按程序审核。单位、部门代拟稿送学校办公室后,学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三十七条以党委(或党委、行政联合)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党委领导审定签发;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文件,由校行政领导审定签发。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党政机关不得直接向其他单位、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三十八条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的内容涉及全局工作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党委书记、校长委托其他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九条内容涉及全校某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请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的,可报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第四十条根据党委、行政授权或经党政领导同意,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学校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学校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请校领导签发的,可报校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规章和学校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需保密的外,均通过校园网发布,便于师生员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对学校做出的决定、部署和学校领导成员的批示事项,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三条督查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定、议决事项以及学校其它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督查的;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统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及办理结果的;

(六)师生来信来访及“校领导接待日”受理的有关事项;

(七)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需督办、催办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督查内容由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抓紧贯彻落实,并及时检查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找出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措施,为学校领导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学校领导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十六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准备工作。明确了解督查事项的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的要求。

(二)立项通知。对督查事项及时立项拟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校内事项督查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部门。

(三)检查催办。学校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掌握承办单位、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抓好落实,并写出书面报告。

(四)督查调研。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学校领导再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五)汇总报告。承办单位、部门上报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报学校有关领导阅示。

(六)结项。对各单位、部门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效果等情况。全部工作结束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办理督查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部门的事项,由主办单位、部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承办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如需学校协调解决,可报学校办公室。报请协调的问题必须书面说明问题症结、协商过程、各方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第五十条各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并经报请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党政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第五十二条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出台重要规章、改革措施,处理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十三条学校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广大党员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党员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完善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增加学校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章 工作作风建设制度

第五十五条校领导成员一般不出席校内各单位、部门举行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单位、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成员个人呈送邀请;确需领导参加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十六条校领导正职成员出国、出境,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校领导副职成员出国、出境,由党委书记、校长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单位、部门处级干部正职成员出国、出境,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各单位、部门处级干部副职成员出国、出境,经所在单位、部门正职同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接待工作执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上级领导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兄弟院校负责同志来访,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接待。

上级领导机关及其他党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视察组等;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团等;各级新闻媒体或记者来校采访等,根据工作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对口单位、部门接待。

各单位、部门主办的国际、国内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及知名人士参加的,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接待。需要校领导出席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有关外事活动的接待,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校领导成员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须事先告知学校办公室。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须事先告知分管领导,并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各单位、部门副职成员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须事先征得正职成员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通报其他校领导成员。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需将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通报学校办公室,便于及时联系,以确保政令通畅。

第五十九条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条校党委委员坚持和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历史、法律、经济、管理、教育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及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校党委委员要定期(一般为每月下旬)到学校阅文室阅读有关上级文件和内参。

第六十二条校党委委员要按照《保密法》和学校制订的《涉密文件保密制度》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条校党委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党委常委分别联系1一2个基层单位,并经常到联系点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

第六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解决班子成员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校党委成员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则》的要求,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勤政务实,管好自己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校党委、行政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化工学院党委工作制度和党政议事规则》(武化党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重大活动(会议)申报表

2:武汉工程大学校内事项督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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