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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章程
2011-08-29 15:45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党[2008]11号)

序 言

武汉工程大学创建于1972年6月,原名湖北化工石油学院,隶属湖北省。198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武汉化工学院,改由原化工部主管。1998年7月,随着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学校划转到湖北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2006年2月,经教育部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更名为武汉工程大学。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创造出许多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团结、严谨、勤奋、求实”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兼容并蓄、民主开放”的办学理念,树立“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服务现代化”的办学宗旨,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强校、人才兴校、突出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武汉工程大学,简称为“工程大”或“工大”,英文译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WIT。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66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办全日制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以及岗位技术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密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兄弟高校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接轨。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师生共同推进学校的发展,创建和谐校园;

(二)研究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学术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图书、网络信息、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院、部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院、部。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及人员聘任,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学生奖惩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共同负责主要事项是指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部正、副院长(正、副主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等,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三十三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六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条武汉工程大学校训:团结 严谨 勤奋 求实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以字母“W”和汉字“工”为设计元素,经艺术变形构成搏击长空的黄鹤,象征着长江、汉水,右下方有“197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校名“武汉工程大学”的中文写式,下方是英文写式。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歌是《武汉工程大学之歌》。

第六十四条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25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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