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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06-08 18:09  


 

 

 

 

 

 

 

 

校党〔201621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行政各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13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号)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要求,现就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机构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二)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重大、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和调整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学校融资和对外投资事项、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学校办学层次、规模、专业设置以及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十)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  

(十一)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调整变更;  

(十三)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三)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湖北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口支援、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等;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参照校总务〔2013〕9号文执行;  

(五)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节庆等重大活动;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人员经费之间、日常公用经费之间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费调整;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或支出;  

(三)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教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扩大教职工群众参与度和知情权。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对涉及多个机构和部门的,或对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3.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须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确定。  

(二)集体决策:    

1.决策机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  

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4.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做好记录,决策结果应以适当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部门)和人员。  

5.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决定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新的决策未作出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单位(部门)和负责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根据分管领导要求对“两会”议题的决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决策失误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违反审批程序拨付大额度资金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录用、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规定和程序的;  

6.违反规定为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提供经济担保和借款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的追究。依据本人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错误和损失的,追究领导集体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属于个人行为不当造成损失、构成错误的,不能提拔、不能调离、先停职,再责令其负责追回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结果追究个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涉嫌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及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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