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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6-03-17 08:31  


 

 

 

 

 

 

校发〔201418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14年9月19日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工大精神”,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学校、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及广大干部教师要深刻认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认识教育工作者承担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深刻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严肃性和纪律性,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勤俭办学意识,深刻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模范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学校长期秉持的工作原则和基本理念,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和具体行动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各单位、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计划财务、总务、外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条例》,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执行监控,以准确核算学校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学校运行成本。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武汉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部门的“三公经费”、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都要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实行责、权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原则上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预算,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计划财务处需严格执行预算,对凡未经批准改变经费使用方向的,应不予拨款或终止使用。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九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校内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公车管理的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逐步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校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六章  会议及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武汉工程大学会议及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定额标准。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为:正校级领导办公定额面积24㎡,副校级领导办公定额面积18㎡,处级干部办公定额面积:12㎡,处级以下干部定额面积: 6㎡。  

第十八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切实整改。对办公地点超过定额标准50%的办公用房,必须通过置换、腾退、分隔、调整工作人员等方式达到用房标准,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无法分隔的,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各单位超过定额面积的房屋一律上交学校。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含装修)标准。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办公室内的设备和家具执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得报废。更换设备和家具要以满足使用功能为目的,不得超标配置。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定期公布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第二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校园网、电视台、校报、橱窗等各类校园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主页报道、橱窗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大意义,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增强勤俭节约办校的思想意识。  

第二十七条  要将《条例》《办法》作为校、院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团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和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内容,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统筹协调做好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计划财务处应加强校内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处加大对校内各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条例》《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在学校内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责任追究制度,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列支预算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条例》和《办法》超标准或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部门单位人员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信息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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