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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校务公开暂行办法
2011-08-29 15:40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校党[200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和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意见,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校务公开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和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师生员工办学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学校要通过“校务公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师生关系,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深化内部管理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治校、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五条树立教职员工公正、高效、廉洁意识,服务学生,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在不同范围对校内公开的事项:

1.基本校情。包括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2.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的财务管理。包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各项经费的收支,特别是重大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干部人事工作。包括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人员的选派条件、办法等。

5.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住房价格评估、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6.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7.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及大型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工程决策。

8.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以不同形式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1.招生事务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程序、政策以及录取结果。

2.收费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款物的情况。

3.学生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公开。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的额度和申请条件及发放办法、学籍管理、学生的处分依据和结果、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4.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招标信息、程序、规则、结果等情况。

5.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主要形式

第八条校务公开的形式要因事制宜、灵活多样、便捷实用,多渠道、分层次地公开,根据不同内容,采用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内公开。主要采用会议、公文、信息公布栏、校园网等形式。

1.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教代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校长报告学校工作,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教育工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师生员工公布。院(部)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行院(部)政务公开。

2.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公开。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学生大会等各种会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学校情况。

3.通过各种公文形式公开。学校以各种文件、会议纪要、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4.通过视听传播媒体公开。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校内闭路电视、广播台和信息布告栏等公开有关校务事宜。

5.通过其它形式公开。如校领导接待日、意见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纪委(监察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便于群众监督,提供校务信息。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十条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力。

第十一条校务公开不能违反有关的保密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及职能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理解和实施校务公开,真心诚意、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扎实有效地推进校务公开,切实把校务公开落到实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组织。校务公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负责主抓,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纪委、工会协调监督,师生员工广泛参加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学校办公室、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宣传、工会代表组成,负责指导全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及工会代表组成,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协调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校务公开的意见或方案,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责任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是校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按照校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对校务公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制度落实,工作到位。要把校务公开纳入岗位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列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推优、评先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实行校务公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加强督促检查。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和有关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事项的政策依据、承办情况、办事程序、结果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或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补充、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武汉化工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武化党字[2002]2号文)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工程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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